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
【享受时间】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
【申报时点】
根据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 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 号)
【政策案例】
某炼油企业外购已税汽油用于连续生产乙醇汽油,2023年7月用外购的已税汽油 90 吨和 10 吨变性燃料乙醇,连续生产乙醇汽油 100 吨,该 100 吨乙醇汽
油当月全部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 吨乙醇汽油应缴纳消费税 100×1388×1.52=210976(1 吨汽油=1388 升,汽油消费税税率为 1.52 元/升)。在 8 月
份消费税申报时,该炼油企业申报销售的 100 吨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免税额 21097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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