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指引(一)
前 言
为更好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高政策的确定性和适用性,优化营商环境,市局收集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经充分研讨,形成了《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操作政策指引》(一)(见附件),涉及收入确认、扣除、税收优惠、申报表相关等方面问题。请各单位学习使用,以方便税务人员准确把握税收政策,解
决实际问题,同时有利于促进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涉税风险。
我局今后还将继续续关注热点难点问题,适时更新指引内容,敬请关注。
税 屋附件:
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操作指引(一)
目 录
一、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2.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3.租金收入存在税会差异怎么处理?
4.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确认时间?
5.企业转让股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是否可以扣除预计分配给股东的收入?
7.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政策,对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9.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0.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1.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12.民办技工学校、民营医院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其取得的学费收入或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13.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除类
1.企业在2022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相关费用能否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3、某公司2022年对贫困地区捐赠50万元,取得加盖村委会公章财政票据,该票据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依据?
4.工会经费和党组织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5.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6、企业因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出资未到位而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7.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准备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即让员工以比较低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8.子公司以其上市母公司股权对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作为子公司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9.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10.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11.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三、税收优惠类
1.企业2021年度已经获利,但是2022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2.A公司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又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5.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求是?
6.原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7.我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那么是否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的优惠,如果享受,该如何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
8.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都能扣除吗?
9.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11.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取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能否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0%的政策?
四、申报表填写类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资产总额(103)和从业人数(104)如何填写?
2.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时发现基础信息表中行业代码不对,为什么不能修改?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的填报口径与A00000《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
数”口径是否一致?
4.2022年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请问
是否还需填报A107041表?
5、为什么我是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但在申报时仍然是25%税率?
6.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购置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
8.2022年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汇算清缴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9. 某法人制公司投资了一家基金合伙企业,2022年基金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盈利存有所得,但是尚未分配,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法人合伙人应该在合伙
企业实现所得当年度,按照分配比例计算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在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10. 房地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应确认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11.企业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企业已计入“其他收益”,如何在年度申报表上填报?
1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分先后顺序吗?
五、其他类
1.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采取独立核算并进行申报纳税,第二季度后能够提供相关资料,总公司要求其从第二季度开始汇总纳税,分支机
构能否从第二季度进行汇总纳税?
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
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
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6.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是否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
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查留存的资料包括哪些?
8.纳税人如何方便的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一、收入类
1.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
定,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
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
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租金收入存在税会差异怎么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
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
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对经营性租赁租金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但是租期不跨年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从年度来讲
并不存在差异,无需填报A105020表,仅在各季度间存在差异,但季度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哪些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确认时间?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
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
进行核算。
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
算收入的确认时点,依据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进行了分类处理 :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
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5.企业转让股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是否可以扣除预计分配给股东的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
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
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6.企业销售货物并已全额确认收入,但后期发生销货退回,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超税负返还政策,对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企业取得的各类
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
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
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其中软件企业需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9.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优惠2%部分的增值税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取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
收入总额。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
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留抵退税的业务实质是将企业实际承担的用于未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先予以退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
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11.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
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2.民办技工学校、民营医院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其取得的学费收入或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
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
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民办学校
学费收入或医疗服务收入如果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不能作为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3. 企业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
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
人)失踪或死亡且无债权继承主体的,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扣除类
1.企业在2022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相关费用能否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
除凭证。企业若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发票,且无法证明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不能在2022年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除特殊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
证或者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2.企业2022年12月提前取得2023年1-3月的劳务费发票,已支付做账记入费用,请问此笔费用能否在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
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该企业提前
取得发票,实质上为2023年劳务费支出,不可在2022年进行税前扣除。
3、某公司2022年对贫困地区捐赠50万元,取得加盖村委会公章财政票据,该票据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0〕27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在规定时间内,企业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
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
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故该公司取得的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财政票据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和党组织教育经费扣除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
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答: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
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
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6、企业因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出资未到位而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
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
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
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7.上市公司为激励员工,准备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即让员工以比较低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激励
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
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
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8.母公司发行股票子公司实际承担相应成本,并以其上市母公司股权对子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可以作为子公司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
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
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
扣除。
9.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
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
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企业只是代扣代缴,并不是企业实际上承担个税,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
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10.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
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11.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
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
限额。”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
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未限
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
招待费的基数。
三、税收优惠类
1.企业2021年度已经获利,但是2022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号)第九条的
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
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企业2021年已经获利,但是2022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只能在剩余年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
2022年享受一年免税后三年减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
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
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2.A公司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虽为独立核算,但不可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其经营情况应并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
优惠政策。
3.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又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优惠期,选择最优惠的税率。
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
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5.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求是?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
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6.原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现行适用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上两种计算方法均可,纳税人可按实际情况自行判别。
7.我公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那么是否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按90%的优惠,如果享受,该如何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
答: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及《财政部
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
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
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写方面,预缴时,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申报表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7.1+7.2+…)”下面增加空白的明细行次,
选择“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进行填报;年度汇缴时,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8
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进行填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8.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都能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
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
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
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安徽省上浮50%)。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
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10.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设备,到货时间为2023年1月,是否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二)固定资产购
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
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11.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取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能否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100%的政策?
答: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
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
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
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因此,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四、申报表填写类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资产总额(103)和从业人数(104)如何填写?
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信息表中,“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资产总额季
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
“资产总额”口径。
2.在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时发现基础信息表中行业代码不对,为什么不能修改?
答:A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是自动生成,不可修改。数据来源于金税三期系统中税务登记信息“国民经济行业”字段。如果实际
情况有变,应先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的填报口径与A00000《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
数”口径是否一致?
答:两者口径有区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12行“本年职工总数”填报企业本年职工总数,包括企业本年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
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基础信息表》中“104从业人数”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4.2022年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请问
是否还需填报A107041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57号)规定,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107041表。
5、为什么我是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但在申报时仍然是25%税率?
答: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需要通过填写相应的附表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选择《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表,第一行次“符
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会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符合条件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时,应先选择《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表,通过填报31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实现享受税收优惠。
6.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购置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和 100%加计扣除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
答:①预缴申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
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
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
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
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
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②年度申报: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
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是否一致?
答: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无论是季度申报还是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利润总额”行次填报纳税人截止当期的累计利润总额,因此两者应一致。
8.2022年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汇算清缴申报表该如何填写?
答:年度申报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
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
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
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9. 某法人制公司投资了一家基金合伙企业,2022年基金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盈利存有所得,但是尚未分配,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法人合伙人应该在合
伙企业实现所得当年度,按照分配比例计算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在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在未分配年度,企业将当年度分配所得未计入会计损益,应进行纳税调增,填写在A10505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
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金额”列次;后期分配收到实际收益,企业计入当年度损益,前期已纳税的收益进行纳税调减,同样填写在A105050《纳税调整项目
明细表》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调减金额”列次。
10. 房地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应确认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中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
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
所得额。
企业需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对的纳税调整额”,并根据该表中
数字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10表第21行第1列=A105000表第40行第2列。A105010表第21行第2列,若其金额≥0,填入A105000表第
40行第3列;若其金额<0,将绝对值填入A105000表第40行第4列。
11.企业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企业已计入“其他收益”,如何在年度申报表上填报?
答:《A1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未设
“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
税人,企业应首先在基础信息表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是”,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
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
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要分先后顺序吗?
答:在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申报中,一般应当总机构先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
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
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
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类
1.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采取独立核算并进行申报纳税,第二季度后能够提供相关资料,总公司要求其从第二季度开始汇总纳税,分支机
构能否从第二季度进行汇总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
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分支机构不可以在一个年度内中途变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
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
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①将资产用于生
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②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③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④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⑤上述两种
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⑥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境内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缴纳企业所
得税。
3.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上述规定适用于2017年
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需要出具专项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留存备查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
面申明。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应收和预付账款包括各类垫款和企
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对于垫款和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的执行口径如何把握?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
如不作为企业间往来款项,能否税前扣除?
答:除特殊情况外,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无偿拆借资金不作为往来款项按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税前扣除,而是按债权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包括集团内企业)间因无偿拆借资金而发生的损失不
得从税前扣除。
6.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是否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
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
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此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7.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查留存的资料包括哪些?
答:(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
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
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
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
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⑧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①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②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
说明。
8.纳税人如何方便的申请汇算清缴退税?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功能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主动提示有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办理退抵税申请。纳税人同意办理后,系统自动弹出申
请表,纳税人填写确认后完成退税申请。纳税人也可以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填写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在进度上,纳税
人可以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8日
|
上一条:皖税函[202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下一条:皖政办秘[2023]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蚌埠)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