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从事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的企业。
【享受内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时间】
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
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申报享受,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
【政策案例】
某医药企业生产的拉米夫定片剂,属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内药品的生产和销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的免税条件,则对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内药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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