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9-25 08:34:40      点击次数:237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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