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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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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