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务实

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04 16:39:26      点击次数:248

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 : 2021-06-30

  问:合伙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5〕41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分期缴税政策。而合伙企业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因此,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不能简单比照适用财税〔2015〕41号文件有关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您感兴趣的新闻
上一条:前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配套实施办法出台
下一条: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财税处理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