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享受时间】
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
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政策案例】
某建材公司2016年度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生产的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相关规定,2017年8月销售非粘土烧结多孔砖40万元(不含税),在未抵减进项的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40×13%=5.2万元,因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
策,可申请退还增值税5.2×5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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