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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